俗话说的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王启就是因为缺少防人之心,才会相信李强的谎言,被其骗取钱财。9月7日,李强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09年,40岁的李强在山西给在当地一个耐火材料厂倒煤,挣个差价。平常李强去看煤经常用新中镇王启的车,慢慢就熟悉起来。后来煤价上涨,李强挣不到差价,甚至赔钱。李强就想借钱拉煤,因为在当地不认识什么人,思前想后决定向王启借钱。
2010年2月,李强找到王启,说自己准备在巩义市新中镇茶店村开个煤场,想让王启合伙。王启说自己有其他生意不想投资煤场。李强说那你先借我2.5万块钱,煤场办成后让你去帮忙,一个月开2000块钱工资,另外这2.5万是我借你的,利息1毛钱,一个月后我连本带利还你。王启想着以前也听说他是干倒煤的,一个月挣百十万,也经常租自己的车去外地看煤,于是就相信了李强的话。3月份,李强又向王启借2万块钱,王启心想上次的钱还没还,就不愿意借。可是一听李强说煤场快办好了,一办好就等着挣钱吧。也就两、三个月后,保证连本带利还你。于是王启就从银行取出2万块钱给了李强,李强拿了钱后没吭声就走了。
后来王启打电话催钱,李强老躲着找不到人。于是王启打听到李强的老家,家里也没人,听村里人说李强常年不在家。王启这才感觉自己被骗了,给李强打电话警告李强说你再不还钱我就报警。无奈之下,李强东拼西凑了1万块钱于4月26日还给了王启。后来王启又打电话催钱,李强索性换了手机号码,去了新疆。2011年4月18日,李强在逃往新疆时,被新疆当地民警抓获。2011年4月25日被带回巩义市公安局。案发后,李强的亲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