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法院自2010年3月在市信访局设立信访巡回法庭以来,勇于实践,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把诉讼手段与纠纷调解紧密结合,把法律法规同政策情理有机结合,把释惑答疑同解决问题有效结合,高效快捷地处置社会矛盾,为化解基层群众信“访”不信“法”困局提供了新的尝试和值得借鉴的经验。
一、排忧解难创新举措,规范秩序关口前移。巩义市信访局、巩义市法院针对实际工作中,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本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轻信他言盲目“信访”,不仅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而且往往导致纠纷双方矛盾升级,个人心理逐步失衡,对社会和政府充满不信任情绪的实际,在市信访接待大厅设立了信访巡回法庭,固定2名资深法官从事法律答疑释惑工作,主动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咨询,宣传司法系统便民服务新举措,引导群众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信访巡回法庭还被赋予了立案、调解等职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办理立案手续,根据不同情况按程序给予协调解决。此举既方便了群众维权,又规范了信访秩序,有效促使群众由信“访”走向信“法”。今年以来,该市涉法涉诉越级信访明显减少。
二、模拟开庭明晰法理,迎难调处打破僵局。信访巡回法庭通过法官现场调解,或模拟进入诉讼后的种种程序,使信访人清楚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后可能面对的结果和风险,从而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作了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2010年8月,该市北山口镇的张某因对焦桐高速公路工程拆迁时测量数据和补偿标准有异议,拒绝拆迁所住房屋,到信访局上访。信访巡回法庭通过电话沟通、预约接谈等方式全面听取张某诉求后,安排法庭工作人员模拟开庭后的调查程序,邀请市信访局、国土局、镇政府和村民代表等多人实地对张某所建房屋进行重新测量,对其异议依据相关政策逐条进行解答,最终赢得了张某及其家人的理解和支持,张某不仅拆除了自家房屋,而且还主动到其他拆迁护家中,帮助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为确保重点工程如期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诉前调解接触“地气”,效果良好履约更易。部分通过法院立案后的案件承办法官也可进行调解,但因进入诉讼程序,矛盾纠纷双方的对立情绪已很严重,尤其涉及赡养、抚养、人身伤害赔偿或劳动报酬等纠纷案件,此时再做调解难度较大。而信访巡回法庭因其可进行诉前调解的便利条件,使得调解更接“地气”:不仅照顾到纠纷双方的面子,也由于法官职业的严肃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群众更易信服,调解的成功率、调解协议的履约率也更高。如该市河洛镇王某因与丈夫婚后感情不合离婚,但婚后财产未作处理。后双方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征用补偿款由男方领取。王某多次讨要未果,引发纠纷反映到信访法庭。经审查,巡回法庭法官提出,如果进入诉讼,女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由于离婚原因,不仅取证有难度,而且会使事情复杂化。为保证矛盾有效化解,请示市委群工部后,信访巡回法庭邀请国土局、街道办、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等有关人员在就有关事实进行认真调查,清楚掌握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及金额的基础上,由信访法庭法官组织,进行会商、协调,终使双方就补偿款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一年多来,信访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经调解后履约率达95%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降低成本简化程序,动态跟踪提供便利。信访巡回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程序,最达限度地降低群众的诉讼成本。对当事人向信访法庭反映的问题,经诉前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直接立案,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纳入流程管理;不符合立案条件,需由其他职能部门解决的,及时引导其到相应部门,或者协助党委、政府合力化解,实现现场接访的无缝隙对接;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原则上仍由信访巡回法庭审理,最大限度缩短案件流转时间,快审快结;相对复杂的案件或不适宜由信访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在法院归口分类立案后,信访巡回法庭仍利用便利条件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方便,节约诉求成本。
五、服务延伸做好参谋,部门联合齐心协力。信访法庭法官积极参与每个工作日市领导接访过程中的陪访工作,每月随同包案领导下访督办信访案件;参与信访突出问题领导小组的案件研讨会,听取相关单位对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对行政部门已经依法处理的信访案件,向群众耐心解释法律依据,把法律服务由原来的参谋顾问式变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同时,信访巡回法庭还借助地处群众接待大厅的地利优势,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合作,积极参与全市的联合接访工作,形成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先后使32起涉及土地、环保等方面的社会矛盾纠纷得以有效妥善化解。
一年多的实践证明,巩义市信访巡回法庭从事信访案件的处置化解和沟通协调工作,将法律服务延伸到矛盾最集中、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符合新形势下社会发展对信访工作的要求,符合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发展需要,符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要求,不啻是化解基层群众信“访”不信“法”困局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