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三庭顺利执结八起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金融案件,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原告巩义市回郭镇信用社诉回郭镇前庄村委的8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前庄村委下属企业巩义市金星化工厂因经营需要在回郭镇信用社先后8次贷款,后由于经营不善,先后停产歇业,无力还债,厂内仅剩下办公楼及厂房等资产。我院依法判决作为金星化工厂开办单位的前庄村委应以该厂资产偿还借款,案件进入执行后,因为涉及村民集体利益,群众抵触情绪较大,如果强制执行或执行措施不当,极可能引起村民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为使案件妥善解决,张秋锋带领该执行组两名干警,先后多次前往前庄村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摸清了症结所在。他们向执行局汇报案情后,执行局领导高度重视该批案件,集中商量确定执行方案,并要求保证执行效果。为消除群众的对立情绪,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他们多次冒着高温酷暑不厌其烦的做群众思想工作,耐心细致的给村民讲解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思想工作并争取村委干部的支持,消除执行障碍,最终使村委以及村民打消了顾虑,同意将村委下属企业巩义市金星化工厂的全部资产抵偿所欠巩义市回郭镇信用社债务48万余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