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醉后昏了头 殴打同伴只因其说话声太大

  发布时间:2011-09-14 11:28:19


    约朋友出来喝酒唱歌,本来是一件开心的事,但他酒后昏了头,只因朋友说话声音太大,便拿啤酒瓶对其进行殴打。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古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古某,男,1985年9月生,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2011年2月19日下午17点左右,古某打电话约刘某一起去外面吃饭。刘某与古某本不相识,但因二人有共同的朋友,在一起玩过几次后也就熟悉了。古某给刘某打电话时,刘某正在家看电视,想着自己在家也无聊,于是就赴约了。二人在街上的一个小吃店里吃了点儿饭,期间,刘某在古某的劝说下随其喝了不少啤酒。晚上20点左右,两人又一起来到了巩义市某娱乐会所唱歌。进了包厢之后,古某点了服务员李某为自己服务,并让刘某也点一位,但刘某拒绝了,说自己不需要。随后,三人一起在包厢内唱歌,期间,古某让刘某陪他一起喝酒,但刘某酒量本来就不太好,加上吃饭时已经喝了不少酒,于是就拒绝了。古某看刘某不给自己面子,心里很不高兴,但也没说什么,于是就与李某一起又喝了十几瓶啤酒。到了23点左右,古某已经喝得有点醉了,刘某觉得自己一个人在一边唱歌很没意思,于是就说想回家了,但是古某不允许他走。后来刘某就一个人坐在一边大声跟古某说话,劝他不要喝酒了,还说时间太晚了,自己想回家了之类的。与此同时,古某在跟李某小声说话,觉得刘某的声音太大,影响自己和李某说话,于是就酒后昏头,一手揪住刘某的头发,一手拿起桌上的空啤酒瓶朝刘某的头上砸去,而后又拿起已经破了的啤酒瓶在刘某的胳膊上乱划。在被殴打的过程中,刘某知道古某是在生自己拒绝喝酒的气,且古某已经喝醉,从始至终都未还手。经巩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的主要损伤为面部五处创口类机场14.7cm,头部·共三处创口,累计长7cm,两上肢共九处创口累计长16.2cm,其损伤已构成轻伤(明显偏重)。案发后,被告人古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偏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83699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