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在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实践活动中,结合执行工作实际,采取法、理、情相结合,坚持从群众满意出发,真心服务群众,成功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申请人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一起积怨长达八年的邻里纠纷得到化解。
2002年2月家住巩义市站街镇的康某年仅4岁的儿子在供销社老澡堂后院玩耍时,右眼受伤,造成了七级伤残,为此康某将与其子一同玩耍的白某年仅5岁的儿子告上了法庭。2003年10月,经法院审理认为,两幼童在玩耍过程中,造成康某儿子右眼受伤,被告白某做为被告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判决白某承担各项费用75027元。但被告方认为,康某儿子的眼伤根本不是被告所致,而是自伤,并提出上诉,上诉被驳回后其以判决不公为由拒不执行,并多次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7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维持了原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白某仍坚持认为法院判决有误,且情绪激烈,扬言:“哪怕倾家荡产,告到最高法院也不会给申请人一分钱”。并数次进京到省多个部门进行上访,在执行过程中只要执行人员通知被执行人执行,其就进京上访,并外出躲避使该案无法正常执行,为此导致此案的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为彻底解决纠纷,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对此案采取院领导督办,局长、庭长包案方式。一方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大胆运用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行为予以威慑,一方面积极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同时还积极邀请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对此案进行协调。为真正彻底化解两个家庭间的纠纷,我执行干警还深入到案件发生地,给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做耐心细致的释法答疑工作,8月16日在我院执行法官魏化兵、李伟等共同努力主持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当天,被执行人主动按执行和解协议将赔偿款交给了申请人,这起长达八年的邻里纠纷案终于得到了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