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你们会对一个外地人的案件如此重视,没想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还能拿到钱,谢谢你们!”8月4日,当李强从巩义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执行救助金时激动的说。
李强是周口市西华县人,1996年其到翟某等三人合伙经营的水泥厂购买水泥,预付一万多元的货款并拉走一部分货物后,该厂因经营不善倒闭。李强遂诉至法院,巩义法院于2000年4月27日判决翟某等三人赔偿李强人民币8597元并依法承担滞纳金。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翟某病故,而其他被执行人又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长期无法执结,为此申请人李强于2004年,向法院申领了债权凭证,此案暂时终结执行。但此后李强的母亲乔秀琴对此不能理解,她个人认为不能执结是因为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执行不力造成的。为此她不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执行问题,甚至赴京进行信访,同时要求法院及有关部门解决其生活困难和本人看病问题,并一度提出高达106万元的赔偿请求。
针对这种情况,我院并未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将案件搁置,而是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一方面及时恢复执行,加大力度寻找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另一方面,局领导及执行法官多次与其母亲沟通交流,并及时与当事人所在地的党委、政府部门联系,协调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执行法官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感化了申请人的母亲,使其放弃了不合理要求。此后,执行法官又及时将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向院党组进行了汇报,院党组高度重视,为了彻底解决纠纷,帮助申请人家庭度过难关,经研究我院安排对其进行救助。 8月4日,我院特安排执行局副局长李敬宾、执行法官刘英军驱车数百公里来到申请人家中,将救助款送到申请人手中,不仅解决了申请人家庭的实际困难,也使这起长达十一年的案件圆满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