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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偷盗翻斗车轮 买卖双方均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1-09-15 09:15:08


    趁无人之机两人用千斤顶将他人车轮卸掉,将被盗财物转手卖掉获利,买家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买卖双方最终都受罚。9月15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赵永福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0年5月16日晚上,刘某接到朋友王某(另案处理)的电话,让刘某开车去巩义市安北一巷接他。刘某开面包车到达约定地点后,看见王某拿着一个千斤顶,于是问王某干什么,王某说旁边有个翻斗车没人看,一会儿把车轮子卸了卖点钱花,刘某一听就同意了,王某带着刘某到安北一巷郭兴利家门口,刘某把风,王某用千斤顶将车轮顶起来,用扳手卸上面的螺丝。十分钟后,将翻斗车的两个后车轮卸掉,两人将车轮搬上车,然后就走了。在王某的指引下,刘某将车开到王河村赵永富家门口,说是已经找好人谈好价格了,敲开赵永福的家门,赵永福说:“不是说了不要了。”王某说便宜点卖给你,1000块钱。于是赵永福给了两人1000块钱。原来王某在偷轮胎前就已经和赵永福联系好了,赵永福当时说不要,谁知道两人竟送到门口。

    刘某、王某两人将钱平分后回到家第二天刘某越想越觉得吃亏,两个大力士1100型车轮还是新的,1000块钱便宜了赵永福,于是就去找王某,两人就又到赵永福家向赵永福要钱,赵永福又给了两人1000块钱。

    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轮胎价值522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20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刘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永福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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