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图便宜,明知介绍人所介绍的摩托车来路不正仍购买,事后才知已犯下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9月7日,巩义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于建伟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于建伟,今年46岁,家住巩义市北山口镇。2010年11月份,于建伟想给自己的儿子买辆摩托车,在与周围邻居闲谈中提到这件事情时,别人告诉他说同村的张伟(已判决)人很厉害,能弄到价格便宜质量又好的摩托车,但就是来路不正。于建伟想:价格便宜质量又好,这不正是自己想要的?至于来路不正的问题,那与自己无关,再说同村的好几个人都从张伟手中买过二手车,也没听说出过什么事。于是,几天后于建伟就找到张伟对他说了想买二手摩托车的想法,让他帮忙给自己介绍一辆。张伟看都是同村熟人,于是就很爽快的答应了。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张伟给于建伟打电话说自己手上有货了,并让他抓紧时间当天晚上就出来看货。当天晚上20时许,于建伟来到事先与张伟约定的巩义市广陵路某废品收购站内,并在张伟的介绍下从一陌生女子手中以500元的价格买走了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经查,该车系2010年12月10日李某在巩义市建设路被盗的车辆。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792元。案发后,该车已追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建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建伟能自愿认罪,且赃车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
附注:
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据调查发现,大多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并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盗窃、抢劫等犯罪,赃物是不是他人通过违法犯罪所取得的与自己无关。针对这一情形,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一是对此类犯罪尽量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以起到教育被告人和旁听群众的作用;二是结合实际深入案件多发地区的乡村、社区、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三是结合有新闻价值的相关案例,在报刊杂志上刊登新闻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