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父母平时关心孩子,对孩子的管教严格点,也许就不会发生那么多本不该发生的事情。9月27日,巩义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鹏、王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10月29日,王鹏、王浩在席某(已起诉)的纠集下伙同张某、李某(另案处理),手持钢管、木棍等物,在巩义市鲁庄镇西候村小学附近,想劫持点钱几人好出去玩,在学校附近截住周雷、周杰、周彭帅三人,向三人索要钱财,小学生身上本来就没有什么钱,三人说自己没有钱。王鹏、王浩几人说:“小弟弟,还是乖乖把钱拿出来省的挨打。”可周某三人身上真是没钱,于是王鹏、王浩几人就将三人殴打致伤。。
经鉴定,被害人周雷、周杰损伤均为因外伤致左尺骨骨折,伤情已构成轻伤;周彭帅的损伤为头部创口长1CM及多出软组织伤,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鹏赔积极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300元,被告人王浩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
王鹏、王浩的父母平时认为孩子小,对孩子管教不严。导致犯罪的发生。其父母已汲取本案教训,经过教育,表示对子女严加管教,使其遵纪守法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鹏、王浩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至三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