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般挑的对象是四、五十岁的年龄偏大的妇女,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妇女爱贪小便宜。采用这种方式效率高、钱来的也快,而且我们不是本地人,不会有人认识我们。”案发后王兴这么说。9月2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王兴伙同“韩姐”、“小牛”(二人均另案处理)家住河南省新安县仓头乡中沟村。
2010年5月31日,三人预谋以丢”钱包”方式骗取钱财。在巩义市中医院急诊楼七楼,王兴与医院50多岁的被害人崔女士搭讪,韩姐趁机把提前准备好的“钱包”扔到地上捡起来上楼。此时王兴引诱崔某说:“刚才那女的捡那么一打钱,咱们找她分一点给咱们,见者有份。”于是王兴和崔女士尾随韩姐到11楼,要求分钱。与此同时,小牛出现对韩姐说:“你有没有见到一个手绢抱着的钱包,我钱包丢了,刚才有人说是你见到的。”韩姐跟王兴和崔女士使了个眼色。然后对小牛说没有捡。小牛要拉着韩姐下楼找目击者对峙。韩姐说对小牛说你下去等我,我上个厕所。韩姐走到王兴和崔女士面前,说这里面有18000块钱。先交由你们保管,一会儿上来咱们平分,为了防止你们跑了。你们要给我点钱押着,为了让崔女士相信,王兴把身上2800块钱给了韩姐,崔女士信以为真,把身上的7200元钱给了韩姐。眼看骗局成功,王兴也赶紧下楼,随即三人离开将钱平分。案发后,王兴已退赔被害人崔女士现金人民币7200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兴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