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商场附近闲转时见财起意,与朋友李某协商顺手牵羊将别人的摩托车盗走。10月9日,张某、李某犯盗窃罪,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七千元、五千元。
2010年10月5日上午,张某在巩义市丹尼斯商场附近闲转,在商场停车场见一辆黑色雅马哈雷克踏板摩托车的钥匙在车后备箱上没有拔出,于是心生贪念,想顺手牵羊,但是由于是第一次干这种事,心里害怕,随与朋友李某电话商议将该车盗走。李某来后,张某在在停车场把风,李某将车发动骑走,后两人碰面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