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作为现在交通工具,为人们提供方便。可是解决了交通问题,又引来了停车问题。李峰因为抢“停车位”将人打成重伤。10月11日,被告人李峰犯故意伤害罪,被巩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6月9日12时许,李峰在巩义市紫荆办新沟村村委北侧100米“老白饭店”吃饭,在饭店门口停车时停车位已经占满,在路边等了十来分钟,看见有辆车开走,就在自己准备将车开进去时,张军开车从对面过来,看见有个空车位便将车开进了刚腾出的停车位上。李峰下车找张军理论,说自己等了十几分钟了,你也不看看有人没就停车,让张军把车位腾出来。张军不同意,说车位又没你的名字,来得早不如来得巧。我已经停了,开出去是不太可能。李峰一听火气上来,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棍朝张军冲去,将张军打伤。经鉴定:张军的主要损伤为因外伤致肝脏破裂,已构成重伤。案发后,李峰已赔偿张军经济损失人民币86000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