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为朋友的弟弟找宾馆休息,到达房间后见其手提电脑放在身后疏于看管,临时起意将其藏在衣服下盗走并低价卖出。2011年9月2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冯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冯伟,男,现年23岁,曾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07年9月被巩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5月刑满释放。
2011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冯伟与其外地朋友张畅、张畅的女友及张畅的弟弟张涛一起在巩义市不夜城里吃饭,冯伟与张畅很长时间没见面,在吃饭期间几个人相谈甚欢。饭后,张畅说要陪自己的女朋友,于是拜托冯伟为自己的弟弟张涛找个地方住。张涛对巩义不熟,觉得冯伟是自己哥哥的好朋友,应该可以信任,于是就与冯伟一起来到巩义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宾馆。冯伟为张涛开了一间房,并把他送入房间。张涛进入房间后看见里面有一台电脑,于是就坐下来玩了起来,并把自己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放在了身后的床上。“我看那个电脑包很漂亮,想着里面的电脑肯定也不错。我当时比较缺钱,于是就动了歪心”,被告人冯伟说,“我看他正在玩游戏,跟他说话他也不回头,于是就偷偷地把他的电脑藏在了我的外套下面,然后以有事需要出去一会儿为借口离开了。”就这样,冯伟在张涛毫不留意的情况下将他的笔记本盗走了。
冯伟从宾馆出来后带着那台笔记本电脑又另外找了一家宾馆休息,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他来到巩义市芝田镇上的一家电脑铺,对店里的老板说受朋友之托要帮其卖掉电脑。这家店的老板害怕这电脑来路不正,起初并不打算收购,冯伟为了获得老板的信任给了他一张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留下了姓名和联系电话。最终,冯伟以1000元卖出了这台电脑。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51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冯伟前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冯伟能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还失主,对其又可从轻处罚。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
(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