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太住已到了享清福死亡年龄,谁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天张老太在路过陆浑灌区护栏严重破损38号桥处时意外溺水身亡。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巩义法院一审认定陆浑灌区担责30%。
2011年5月1日,年过七旬的张老太吃过午饭准备去巩义市西村赶集。张老太抄小路走,顺便路过自己家的田地看看,在走到陆浑灌区38号桥处时,不小心跌入放满水的陆浑灌区内,溺水身亡。张老太的丈夫及女儿认为张老太的死是由于陆浑灌区管理局的疏忽,陆浑灌区没有采取任何的防护措施和设立任何的警示标志,致使张老太跌入放满水的陆浑灌区内,溺水死亡。请求判令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6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李某住在陆浑灌区38号桥附近,2011年5月1日中午12点多,李某出来倒垃圾,看见张老太在桥上走,吆喝让她慢点,突然见她踉跄了几下就跌入水渠里。李某就赶紧去给张英家打电话,然后拿起一根棍子去河里救张英,当时张英已被冲出四五米远,这时,张英家人也赶到了渠边,将张英打捞上来,随后医生也赶到,可张英已没了气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张英作为成年人,其在通过护栏严重破损的38号桥桥面时应切实注意自身安全,因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自身坠桥溺水死亡,李群英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作为38号桥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在桥面两侧护栏严重破损的情况下,未对护栏进行及时有效修补,因其对桥疏于管理,对李群英的死,被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魏玉书作为李群英的配偶,原告魏霞作为李群英的女儿,均有权向被告主张损失赔偿。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以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30%为宜。最终,巩义法院作出陆浑灌区郑州管理局赔偿张老太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律师费合计22389.15元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