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因法制观念淡薄,自我约束力差,连环作案抢劫。本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但在考验期内被发现隐瞒罪行,最终缓刑被撤销,被判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0月9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李亚辉被撤销前判的缓刑部分,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加前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最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被告人李亚辉,现年17岁,家住巩义市夹津口镇,初中辍学后就外出打工了。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李亚辉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8日晚,李亚辉与他的两个玩伴李泽、王东一起在网吧玩游戏,期间李亚辉发现身上钱不多,于是就提出三人一起去抢点钱花。三人商量好后李亚辉就回家拿了一把旧切菜刀,而后在网吧通宵上网,准备第二天早上行动。第二天早上7时许,三人在网吧附近的一条小路上,持刀将被害人刘某按倒在地上进行威胁,搜身后抢走刘某手机一部。
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之后,李亚辉就总是想着再去抢劫弄钱花。在这种念头的驱使下,李亚辉在2010年1月24日至2010年2月29日又先后五次在巩义市不同地点对人实施抢劫,最少的一次抢了现金10元,最多的一次抢得现金1900元及两部手机。经统计,李亚辉作案五次,共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抢得手机五部,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亚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亚辉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但考虑到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