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头部外伤住院,在做常规检查时被查出双肾弥漫性损伤,但其主治医生未对其肾部疾病加以重视。一个多月以后,刘某的病情恶化为尿毒症。半年以后,刘某因尿毒症并发心力衰竭死亡。刘某的父母在其死亡后状告医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类损失52万余元。2011年9月2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11日,家住巩义市文化街的刘某在巩义市西村镇会友时因与人发生争执被打伤头部,后就近到巩义市西村卫生院接受治疗。2009年9月13日,巩义市西村卫生院在对刘某做常规检查时查出刘某双肾弥漫性损伤,右肾缩小。当时刘某的主治医生吴海是外科医生,未对刘某的肾病加以重视。2009年9月11日至10月9日,吴海在对刘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所用药物都是一般的消炎药,并因刘某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对其停止用药18天。刘某在住院期间曾外购胃药(复方甘铋镁片)服用,该药肾功能不全者禁用,吴海并未对其及时劝阻。另外,吴海在主治刘某期间,长期应用抗生素,违反了抗生素的应用原则。2009年10月28日,刘某被转入该院内科接受治疗。3天以后,经巩义市人民医院化验,刘某的病情已恶化为尿毒症,这时该院内科医生王伟才建议刘某去省医院治疗。2009年11月2日,刘某转入郑州市中心医院就治,无奈的是,为时已晚。刘某的家人看治疗无望,加上已无力支付高额的透析治疗费用,于是就带刘某回到家中,勉强用药物维持。2010年2月9日,刘某因尿毒症并发心力衰竭而在家中死亡。
2010年8月,被告巩义市西村卫生所申请对其医疗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和责任程度进行鉴定。经河南省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西村卫生所的行为存在过错,但其医疗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判断。
法院认为:被告西村卫生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认定其行为与刘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刘某本身患有疾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案情,法院认为被告应赔偿原告刘某父母损失的60%为宜,并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故巩义法院判令被告巩义市西村卫生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22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