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缺钱花,贪小利盗走40米电缆,三年后案发,终被判刑又罚款。2011年10月9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新发(化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张新发,现年41岁,家住巩义市大峪沟镇。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张新发在同自己的牌友张朝阳(另案处理)、张新军、张志军(二人已判刑)一起打牌时谈到最近手头比较近,都不敢出来打牌了。另外三人也都说有同样的困扰。谈话间张朝阳说自己有亲戚在大峪沟镇上的金龙煤矿电缆仓库当管理员,听亲戚说他们对仓库的看管很松懈。张新发听后,心里想可以去偷点儿电缆卖点儿钱。而后,他说出了自己的想法,没想到其他三人犹豫一下之后都表示赞同,并商量着找机会一起行动。11月28日晚,四人来到邻近仓库的围墙外,张新军、张志军在周围把风并接应,张新发、张朝阳偷偷进入仓库盗走了50平方毫米的电缆40米。后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6146元。
事情结束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张新发都在心里隐隐担心,但一直也没出现什么问题。本以为这事就算过去了,没想到2011年张新军因盗窃被拘留,在其交代以往罪行的时候供出了张新发。2011年6月,张新发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
(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