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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发布时间:2011-10-18 09:52:45


    如果李某、王某、张某在自己的岗位上恪尽职守,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就不会发生“3·29”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的悲剧。10月18日,李某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李某、王某、张某三人同在巩义市煤炭管理局驻巩义市瑶岭煤矿上班,李某负责该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因在实际工作中,李某对矿上的安全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对矿上超期使用井工煤矿禁止使用的电器设备、部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没有编制下山采区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整改不力。王某作为该矿机电科科长,明知该矿井下机电绞车房的变压器属国家淘汰的机电设备,仍违反规定超期使用。被告人张某作为该矿机运队副队长,负责该矿井下供电系统安全运行工作,明知概况井下不允许存放可燃物,对井下峒室长期存放可燃物等违规现象制止不力。以上三人行为,导致2009年3月29日19时40分巩义市瑶岭煤矿运输山上平台超期使用的变压器负荷相间短路导致变压器起火,引燃附近可燃物及电缆,产生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致使运输下山的工作人员中毒,造成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巩义市瑶岭煤矿包矿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煤矿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督导不力,致使发生“3·29”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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