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法院执行局收到一封来自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感谢信。感谢我院执行局坚持依法办案,及时、热情、高效协助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7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荆门市麻城华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巩义市某机械厂买卖合同一案后,不远千里赶赴我市开展执行工作,在巩义市因地理环境不熟悉,缺乏车辆和人员等原因,他们来到我院执行局请求帮助。执行局综合科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热情的接待了他们,并当即向正在开会的执行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及时安排执行二庭进行协助。李敬宾副局长立即为他们协调提供了办公室及执行法官的电话号码。7月28日下午我局再次安排车辆和人员协助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协助到银行等金融部门开展强制保全措施等。7月29日上午,根据需要执行二庭张红兴、王二现法官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安排,再次协助荆门市中级法院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在被执行人单位,被执行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对执行抵触极大,情绪激烈,执行现场情况一度失控,在此情况下,我协助执行人员一方面通知执行局调警支援,一方面耐心细致地给被执行人讲解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通过我局执行干警于法、于情、于理的进行沟通,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为及时执结案件,彻底解决纠纷,我执行人员又放弃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对此案进行协调,通过近3个多小时的协商沟通,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也立即安排财务人员到银行办理了汇款手续,使该执行案当场执行完毕。
为此,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在寄来的感谢信中写到:“巩义法院执行人员协助我院执行,当日气温较高,执行干警浑身湿透,但毫无怨言,案件结束时还未吃午饭,我们想留他们一起吃顿饭,但被婉言谢绝了。在协助执行过程中,他们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对案件的执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巩义法院执行局、对协助执行的张红兴等法官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