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往往是不可预料的,原告刘女士等3人在开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开普公司)的车间内中毒,刘女士与开普公司签订协议,一次性支付原告等3人医疗费6000元。后刘女士视力下降,经鉴定自己患白内障。刘女士认为,自己的残疾是氯气中毒造成的,开普公司应赔偿相应损失,之前签订协议仅约定了医疗费问题,显然对自己不公平。刘女士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检查费、交通食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41604.23元。
2009年6月11日,刘女士在开普公司碱包装车间等待装车,因供电系统跳闸,发生氯气泄漏事故,造成在被告碱包装车间等待装车的刘女士等三人氯气中毒。刘女士当日住进巩义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化工气体中毒,第二天刘女士感觉身体已无大碍出院。2009年6月13日在被告单位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6月21日治愈出院。2009年6月28日,刘女士感觉“头晕、恶心,咳嗽”又入住巩义市市人民医院治疗,至2009年7月4日出院。出院后刘女士的偶尔会视线模糊,视力明显下降。2009年10月19日,到巩义市妇幼保健院门诊就诊,被诊断为病毒性角膜炎和晶状体浑浊双(白内障)。
刘女士代表三名受害人于2010年4月14日,经过协商,与开普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开普公司一次性支付刘女士等三人医疗费用6000元,此后,刘女士等三人的遗留问题与开普公司无关。协议签订后,开普公司依约支付给刘女士等三人6000元。
2010年4月22日,刘女士视力下降,到郑州恒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白内障。7月12至20日刘女士到北京同仁京苑医院门诊治疗,在该院住院进行白内障手术。该院诊断原告的病情为双眼白内障(中毒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在开普公司车间处因氯气泄露遭受人身损害,开普公司应对因此给刘女士造成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开普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协议签订之前产生的除了医疗费之外的相应损失,刘女士已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其在本次诉讼中要求开普公司赔偿2010年4月14日之前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女士出现了协议时难以预见的双眼白内障,并构成九级伤残。白内障的病因比较复杂,经过鉴定,不排除与被告开普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开普公司应承担30%责任。刘女士鉴定费票据,主张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证据不足,提供的火车票时间与治疗疾病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本院认定事实,刘女士损失所有费用共计93877.08元,开普公司应赔偿其中30%,即28163.12元。根据本案情况,酌定被告开普公司赔偿刘女士精神抚慰金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