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欲趁夜黑风高到公园里盗电线,不料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2011年10月10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史某,现年31岁,家住河南省洛宁县,2007年开始在巩义打工,故长期居住在巩义。2010年11月的一天,在与工友们闲聊时史某听说工友中有人前段时间到巩义市石河道景观公园偷电线,一夜之间赚的钱跟自己本个月工资几乎一样多。史某听后心里面就打起了主意,当天就找到与自己关系要好的吴某(另案处理),两人商量着也去偷点电线赚点钱花。之后的四五天内,史某与吴某每天深夜都到石河道景观公园内观察情况。经过几天的观察,他们发现夜里23点之后公园里的巡逻人员就基本上去休息了,二人于是商定找机会深夜来盗电线。2010年11月25日22时许,史某与吴某带着作案工具来到石河道景观公园,二人先是在公园内转了一圈查看了一下情况,等到26日0时许,二人看公园内已经没有人了,巡逻人员也都巡查过两三遍了,他们以为巡查人员都去休息了,便开始到西河边上盗割铜电线。在二人割下600余米铜线时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电线共价值131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案。但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