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我倒霉,摊上这事。”李某好端端的在路上走,被路边摆摊的王某骂得狗血淋头,拉扯中又被扎伤。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谁知王某是个精神病,无责任能力。李某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6863.90元。
2011年6月13日下午4时许,李某到巩义市卫生防疫站取药,路经文化街路上人王某的茶水摊时,王某无端对李某大声吵骂。李某恼火推王某,问为什么骂他,王某被推后,拉住李某不放手。两人拉扯互相殴打对方。周围人对李某说:“你不要理他,他是个精神病,经常在街上乱骂,大家都知道,所以不理他。”李某一听更恼火,一个精神病这么嚣张跋扈的骂我,我脸往哪放。一定要好好收拾收拾他。李某拉扯着王某没好好教训王某,就被王某随手拿出一把剪刀及刮刀扎伤。李某被路人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左胸壁穿通伤并气胸,右手中指伸屈肌健断裂。
2011年6月13日案发后,被告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6月21日由巩义市公安局委托,经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刑事诉讼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王某为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因患精神分裂症,无辜对原告吵骂,在双方打架过程中将原告扎伤,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被告对打对骂,对纠纷原告也有一定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70%,即6863.9×70%=4804.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