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预谋敲点钱花,分工合作。一人找下手对象,其余两人负责恐吓。连敲三人获35元,准备离开去销赃时被警察抓获。10月21日,吴亚、刘刚、何波被巩义市人民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5月2日17时左右,17岁的吴亚、刘刚、何波3人商量到巩义市大峪沟第一初级中学向学生敲点钱花花,吴亚在一中上过学负责找对象要钱,如果要不出钱就由刘刚两人负责去恐吓。3人来到学校门口,吴亚在学校门口拦住一个学生张宝问他要钱,张宝不给,刘刚两人看势来吓唬张宝说,你不给钱我们就打你一顿。张宝怕挨打就说:“我只有20块钱,但不能全部给你。”吴刚说:“那你去商店换开给我10块。”张宝将钱换开后给了吴刚10块。四3人放张宝走。后三人又用相同方法,让吴刚找对象,几人威逼恐吓两名学生李阳10元、张傲15元。共计35元现金。
正当3人准备拿着战利品走的时候,被警察拦下,将3人带上警车。原来张宝在回家后告知父母自己被恐吓抢了钱,父母就报警,警察来到一中附近巡查,将几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吴亚、刘刚、何波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亚、刘刚、何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截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亚、刘刚、何波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均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