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丢了东西,非说是朋友偷的。没有证据让人自认倒霉赔钱,不赔钱就将人砍伤。10月26日,李春被巩义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6年11月17日,李春和王某在巩义市杜甫路理光网吧上网到早上6点,两人一起到附近一家小旅馆,李春掏了26元钱在旅馆睡觉,王某就回家了。大概中午一点左右,李春托朋友张伟给王某打电话说:“李春手机丢了,不管怎么样,算你倒霉,你给他拿200块钱算了。”王某当时说等回头见面再说。后来李春也联系不上王某。这事也就不了了之了。
11月23日21时许,李春在巩义市杜甫路理光网吧门口碰到朋友王某。向王某索要手机赔款,王某说我又没偷你手机,凭什么给你钱。李春说:“你给不给。不给我就砍你。”王某以为是吓唬他,说手机不是我拿的我不给。转身要回网吧,谁知李春掏出刀向王某砍去,王某本能举起胳膊挡刀,李春连砍两刀,王某的胳膊瞬间血流不止,露出了骨头。王某沿路南跑到一商店内,李春在后面追赶。最后被旁边的路人拉开。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李春不依不饶仍追到医院还要砍王某。经鉴定,王某因外伤致右尺骨骨折,其损伤为轻伤。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