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事故发生后,周秀的丈夫能够冷静对待,不鲁莽行事将孙安打成重伤。大家和平解决,周秀不用起诉,孙安也不用受皮肉之苦。事故发生后,经巩义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了各自的过错在哪儿,对此事故的最终结果双方都负有责任,双方最终同意化解矛盾。
2011年6月7日21时许,38岁的孙安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原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巩义市回郭镇马口村处时,与由南向北推着孙子横过道路的老太太周秀相撞,致周秀、孙安受伤、摩托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经巩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8月16日周秀向巩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孙安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00元。
事故发生后,孙安及周秀所受伤都很轻微,本应该两人都到医院检查看有什么问题,但周秀并没有这样做。因为事故发生在周秀所在的马口村,周秀的爱人打电话叫来了几个村民,不分青红皂白就向孙安乱打起来,致使孙安当时昏迷不醒在地,鼻子、嘴都出了血,人事不省。原告村的人看着不对,才打120将孙安送进回郭镇医院。孙安的一个亲戚在附近看到当时的情形,打电话告诉了孙安的家人,孙安的家人到回郭镇医院后看到昏迷不醒的孙安,才打了110报了警。经回郭镇医院诊断,孙安的伤势较重,无法医治,其家人将孙安转院至巩义市人民医院。到目前给孙安治疗花了近4000元,而且现在孙安人还在床上躺着,眼睛也看不见,不能下地干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孙安的家人说:“原告要是不找人打孙安,就不会成现在这样,周秀的损失我们也不会不管,但目前来看,我们的损失更重,如果事情说不好,我们还要告周秀。
周秀的丈夫李平说:事故发生后,我只顾着把爱人周秀及孙子(周秀当时推着童车,其孙子在车上)往医院送,没顾上被告孙安,但看到孙安想跑,于是村里的人才会堵着他打了一顿。李平也承认孙安被其村里人打是事实,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
对此事故造成的后果,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再追究对方责任。本案中,原告周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