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张新如果念及夫妻之情,也许李梅不会向法院起诉离婚。净身出户,而且独立承担孩子的抚养权。
原告李梅与丈夫张新经人介绍于2002年4月份认识,于200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27日生育一儿。李梅与丈夫张新短时间内相识结婚生子,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在儿子出生后一个月后,被告张新因与妻子再次争吵,弃妻子与儿子与不顾,离家出走半年。后回来在家人询问下对自己的行踪只字不提。2008年与妻子李梅争吵再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张新在此次离家出走时,将其与妻子共主的房门锁住,致使李梅无法在其家居住,李梅无奈带着儿子回娘家住。张新的此次的行为已深深伤害了李梅,因此李梅诉诸巩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张新离婚。
被告本人当天未到庭,其家人也对张新的行踪不知,村委出示证明张新自2008年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
巩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梅、张新相识短时间内结婚,婚前感情不牢,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长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致使夫妻矛盾逐渐加深。,2008年被告张新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双方已分居3年之久,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李梅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两人之子长期跟随李梅生活,且年纪尚小,故有原告抚养。原告不要求在本次诉讼中求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婚后共同债权做处理并自愿承担其子的抚养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