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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回家几家欢喜几家愁 为面子他不惜行窃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09 15:12:32


    每当春节临近,大街小巷响起“有钱没钱回家过年”的温暖歌声时,在外打工的人就难免为春节回家或因能与亲友团聚而欢喜,或因不小的一笔过节支出而发愁。2011年11月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朱某因想在春节期间挣足“面子”而不惜行窃,终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现年20岁的朱某本是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毕业后就来到巩义市打工。2009年12月,随着春节的临近,已经大半年没回家的朱某在期盼即将到来的节日的同时也心存忧虑。在外打工一年,他本打算在春节期间孝敬一下父母,见见自己的朋友,让他们知道自己在外面挣了钱,现在过得很好。但朱某由于自制力不强,平时经常与几个要好的工友出去玩乐,再加上新交了一个女朋友,所以一年下来他并没存下多少积蓄。朱某觉得寒酸地回家过年太没面子了,于是就想在回家之前大赚一笔。

    2009年12月上旬的一天,与朱某同样为钱所困的工友徐某找到朱某,说他发现了一个能快速赚钱的好方法,问朱某想不想合作大赚一笔,朱某当时没有多想就答应了下来。次日傍晚,徐某带朱某来到巩义市鲁庄镇四合村小学门口,朱某这时才知道徐某所说的赚钱方法就是偷小学院内联通基站的电池。朱某当时很犹豫,但徐某再三说这个地方比较偏,晚上没人看管,不会有人发现他们的行为。在触手可得的金钱及徐某的再三怂恿下,朱某最终答应徐某与其一起实施“快速挣钱”的计划。数次的打探观察之后,2009年12月18日晚22时许,二人翻墙进入四合村小学院内,合伙盗走了该小学院内联通基站的48块双登牌GFM-500AH型电池。经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池价值30930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朱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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