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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打火处没钥匙 欲卖赃车路遇民警当场被抓

  发布时间:2011-11-10 10:50:52


    盗窃他人电动车,在倒卖赃车的路上被巡逻民警发现其电动车打火处没钥匙,细心民警对其进行询问,做贼心虚,几句话即露出马脚。2011年11月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崔某因盗窃他人电动车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现年36岁的崔某本是山东省嘉祥县人,2011年4月开始在巩义市人民医院的工地上打工。2011年8月17日晚,崔某与几个工友一起在医院外面吃了饭,当晚22时许,在回工地的路上路过医院的餐厅门口时,崔某看到路边停了一辆电动车,他试着推了一下这辆车,发现车没有锁。崔某观察了一下周围,发现没人经过,于是贼心顿起,就将这辆电动车悄悄地推走了。出了医院门,崔某才发现这辆电动车快没电了,无奈之下他只好推着车去找能卖车的地方,想着尽快换点钱花花。

    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李雷和另一名同事在巡逻时注意到了崔某。“当时我和另一名同事正在沿杜甫路由西向东进行巡逻,看见崔某推着一辆电动车在路边走,稍加观察后我们发现该电动车打火处没有钥匙,且有被撬痕迹,于是我们就停下来对他进行询问,可能是做贼心虚吧,没几句话他就露出了马脚。”民警李雷这样描述了他将被告人崔某抓获的过程。民警问崔某电动车是谁的,为什么没有钥匙,崔某回答说是他朋友的。民警请崔某叫他的朋友出来确认一下,崔某愣了一会儿之后就瘫坐在了地上。“我们看他脸色发白,坐在地上也不说话,就觉得这电动车来路不明,于是就把他带回了派出所。”民警李雷说。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39元,案发后赃车已归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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