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在社会各个层面起着作用,老百姓已经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执行这个字眼,在现代人看来已不陌生。但在执行过程中,我们执行法官所接触到的一切,让我们感到老百姓并非真正懂法了,而仅是知道法律可以维护权利,但维护怎样的利益,如何维护权利,仍很模糊。正因如此带给我们执行法官的是执行工作中不同的苦与乐。
赵刚与王丽原是一对已经订婚的情侣,后因为性格原因两人分开,两人在订婚时赵刚为王丽购买金首饰花费4920元,彩礼钱1001元,两人协商退婚后,王丽拒不退还金首饰、衣服及彩礼钱。于是赵刚向巩义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王丽偿还赵刚所赠与的金首饰或偿还4920元。王丽后来没了踪影,这给该案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11月11日,巩义法院执行三庭的徐志辉及其他几位法官来到王丽的家中,王丽的母亲在家,门口栓了2条大狗。执行人员也进不了家门,王丽的母亲也不配合工作。狗就在门口,稍不注意就会被咬一口,王丽的母亲对王丽的行踪只字不提。周旋了1个小时未果,王丽的母亲说要讲理让赵刚的母亲来给我讲,于是执行法官徐志辉和王丽的母亲约好到执行局和赵刚的母亲当面谈,再进行调解。
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执行工作中不同的苦与乐只有法官自己能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