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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捡他人存折未归还 冒名顶替取款后被逮捕

  发布时间:2011-11-16 09:50:49


   拾金不昧是一种传统美德,可仍有一些贪图钱财的人捡到财物不归还。2011年10月11日,巩义市法院受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朋因犯诈骗罪被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6月1日下午徐某在回家途中路过巩义市鲁庄镇东方冶金粉末厂,捡到张强的存折。徐某和张强原来都在东方冶金粉末厂上班,后来徐某辞职了。因此徐某知道单位工资卡的原始密码是存折的后6位,于是徐某拿着存折想试试看能不能取出钱来,6月3日徐某到邮政储蓄回郭镇分行去钱,输密码的时候对工作人员说:“不好意思,密码是存折的候6位,我忘了,你把存折让我看一下。”徐某输入密码后显示正确,就从存折上取走了4000块钱。并在取款单上签上张强的名字。谁料4000块钱在回家时遗落在出租车。

    6月4日徐某又去银行取了6000元,在路上碰到了自己的债主,又还债务5000元,后来又与6月6日、7日、10日又冒用张强名义先后在不同银行支点,将卡上22400元钱取完,后将存折扔进垃圾箱。直至6月20日,张强取工资时才发现自己的钱已神不知鬼不觉的没了。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通过查询账户的取款时间及监控录像最终将徐某抓获。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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