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对于很多车友来说是个熟悉又陌生的词语。说它熟悉,因为其屡被曝光;说它陌生,因为很多车友都没有亲历。2011年11月10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刘某因制造“碰瓷”事件并向受害人敲诈勒索,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现年22岁的刘某为巩义市站街镇人,2007年高中毕业后因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一直在家待业。2008年5月的一天,刘某与自己的好友宋某(已判刑)在站街镇的街上无事闲逛,期间宋某提议说可以两人合作制造一起“碰瓷”事件,这样很容易就能挣到不少钱。毕业将近一年还没找到工作的刘某也正愁没钱花,稍加考虑后就答应了宋某的提议。当日下午15时许,两人预谋后便开始分头行动。宋某乘坐了一辆出租车,假装要去巩义市区,在出租车行驶到站街镇上的一个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口附近时,宋某打电话暗示刘某准备行动,而后刘某骑着摩托车故意撞上了宋某乘坐的出租车。事故发生后,刘宋二人紧密配合,开始上演“碰瓷”戏码。一方面,刘某以自己被撞伤为由向出租车司机韩某索要赔偿金3000元,另一方面,宋某伪装成旁观者,劝司机韩某与刘某私了。期间,刘某看韩某不太想私了,就叫来了另外两个朋友把自己送入站街镇卫生院,而后以人多之势向司机韩某敲诈人民币2500元。2011年8月,宋某因抢劫被警方抓获,刘某得知后担心宋某供出他们结伙敲诈的事情,想着与其被别人供出,还不如自己自首,故于2011年9月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赔司机韩某人民币500元。
巩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