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幼童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左眼角膜被同学用铅笔扎伤,其家长起诉幼儿园要求赔偿,幼儿园最终被判担责七成。
2010年12月2日早上,现年32岁的禹先生在叫自己四岁的儿子小行起床时,惊讶地发现小行的左眼出现了红肿现象。禹先生当时吓了一跳,赶忙问还没完全睡醒的小行是怎么回事。起初,小行怕爸爸认为自己不乖,只是说眼睛有点疼。再三询问后禹先生才了解到,儿子的左眼原来是前一天在幼儿园与同学小鑫玩闹时被小鑫用铅笔扎了一下,以致现在出现了红肿现象。孩子身上无小事,当日上午禹先生到小行就读的贝贝幼儿园确定情况后就和妻子一起带着小行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小行在该院住院11天,随后,又经过在北京同仁医院的3天治疗,小行的病情才逐渐康复。2011年4月,经郑州市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行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幼童玩闹时出现小磕小碰的现象并不少见,禹先生本也不是斤斤计较的人,但儿子这次受伤情况比较严重,不但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了不小的一笔经济损失,另外还对小行的视力产生了影响。禹先生认为儿子是在上学期间由于教师看管不力受的伤,幼儿园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故于2011年5月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7752元。小鑫对幼儿园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巩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小行在贝贝幼儿园上学期间,该幼儿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小鑫用铅笔将小行扎伤致残,该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鑫用铅笔扎伤小行,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应由贝贝幼儿园承担小行损失的70%,由小鑫承担30%。因小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经过计算及考量,巩义法院最终判令贝贝幼儿园赔偿小行人民币29011元,小鑫的监护人赔偿小行人民币12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