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给人打工洗车,挣的钱虽然不多,但贵在心里踏实。然而,一时的财迷心窍,让他伸手拿了不该拿的钱,3小时内即被抓获。2011年11月1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今年刚满20岁的韩某本是安徽省太和县人,2010年4月开始在巩义市区打工,案发时为巩义市某洗车场员工。2011年9月18日上午,韩某在为客人孙先生洗车时,发现其车内工具箱里有个钱包,韩某一时好奇,就装作不经意的样子碰了一下这个钱包,让他没想到的是,里面竟然有厚厚的一叠百元大钞。韩某本不是一个见钱眼开的人,但看着眼前这些钱,想着自己辛辛苦苦洗车一个月也不一定能赚到,于是就一时财迷心窍地动了偷钱的念头。韩某回头看了一下车主,发现孙先生正背对着车在与别人说话,于是韩某就趁其不备将这个钱包放进了自己工作服下面衣服的口袋里,然后若无其事地继续洗车。孙先生开车离开后韩某觉得钱包放自己身上不安全,于是就把钱包藏在了附近一个公厕内没人注意的角落里。他以为等过两天没什么动静了,这些钱就是自己的了,但他忘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大约半个小时后孙先生就回到停车场找钱包来了。孙先生怀疑是在洗车时丢的钱包,但问了几个洗车工都没什么线索,于是就报了案,而后警方询问了包括韩某在内的几个洗车工,并很快就确定了韩某的盗窃行为。从心存侥幸地偷人钱财,到被警方抓获,不足3个小时,韩某便因一时财迷心窍,从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变成了一个嫌疑犯。经查明,被盗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325元、6张银行卡及6张票据。案发后赃款人民币3325元已追回。
巩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