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张某上山收拾自己田地里的杂草,点燃时无意将山上林地引燃,火扑灭后怕担责逃走。后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投案。11月25日,张某被巩义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4月15日上午9点,张某到自己的责任田地,鸡冠山红土岭碳窑洼(小地名)收拾地里的荒草和高粱杆,张某将荒草和高粱杆堆放到地边靠山坡一个角落,用打火机将高粱杆点着。当时山上有风,风一刮将山坡上的杂草引着了。张某一看火势太猛,瞬间将半边山坡引燃。于是慌忙跑到山下叫人,碰见同村的李某着急的说:“熟透了,我把山引着了。”两人上山拿着树枝赶紧扑火。可火越来越大,只得打电话求救,山上没有信号,张某跑下山给林业局打电话报警。再回到山上时,村民都赶上来帮忙,随后林业局消防队也赶来了,下午6点将火扑灭。火灭后,张某害怕承担责任,顺山坡往山上跑,后来去了郑州。
警方一直在找张某,张某家人也劝张某这种事躲不了的,与其这样担惊受怕还不如回来自首争取宽大处理。2011年9月10日,张某到巩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因过失将山林引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