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身为收银员的王某却不懂这一点,为了17块钱和客人起争执,将人砍伤。11月30日,王某被巩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8月25 日晚上10时许,张某在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二初中附近饭店喝酒吃饭,结账时和饭店人员发生争执。张某吃饭共消费217块钱,说让便宜点整数200块钱好了,可饭店收银员王某不同意,说老板不在,自己做不了主,便宜的话钱要自己垫出来的。可张某就认准死理说:“我就只掏200块钱。”王某不同意拉着张某不让走,张某骂道:“你一个打工的充什么老大,有本事你开个饭店去我一分钱不少你,跟人家打工还这么死脑筋。”说着一把把王某推开,谁知用力过猛,将王某推倒在地。两人就拉扯打起来,期间,王某跑到厨房拿起菜刀砍张某,将张某砍伤。经鉴定,张某因外伤致锐器创口累计长11cm及左颞骨骨折,已构成轻伤。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