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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os机虚构交易帮人套现 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1-30 14:34:15


    用信用卡透支提取现金会产生较高的还款利息,而透支消费则会有一个免息还款期,一些“聪明”的不法分子竟从中看到了生财之道。巩义李某用银联pos机虚构交易帮人非法套取现金,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累计套现金额高达132万余元。2011年11月2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年24岁的李某家住巩义市芝田镇。2010年12月,李某从朋友口中得知用银联的pos机帮人套现可以从中挣取手续费。向朋友询问了具体操作方法后,李某认为这种挣钱方法既不辛苦,又不需要什么投入,是个很不错的生财之道,于是就打算自己也投入做这个“生意”。但向银行申请pos机需要申请人开有店面,而李某并没有开店的资金。2011年2月,在朋友的介绍下,李某认识了准备转让店面的原巩义威豹皮具店的老板刘女士。由于要转让店面,刘女士正有意去银行注销其店里的pos机,刘某得知后就骗刘女士说他也正要开一个炸鸡店,把pos机注销不如转让给他,并承诺给刘女士1000块钱的好处费。刘女士考虑到去银行注销pos机手续繁琐,再说李某是自己的好友介绍认识的,应该可以信任,于是就把pos机转让给了李某。

    拿到pos机后,李某先是在巩义市某宾馆内租了一个房间,当做是自己“空壳公司”的店面,而后拜托各方亲友向其身边的人传播他帮人套现、“为人解困”的生意。就这样,自2011年2月至2011年4月,李某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人非法套取现金233笔,累计金额高达132万余元,并向每个前来套现的信用卡持有者收取2%的手续费,获得非法所得共人民币6000余元。案发后,李某已主动退回非法所得。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

警方在侦查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持卡套现者并不知道其行为是非法的,以为及时将借款还给银行就可以了。“我不懂法律,不知道我的行为是违法的,经过这次事件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发现别人非法套现一定积极举报。”曾用李某的pos机套取过现金的刘先生在警方调查的过程中这样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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