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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撞伤后因害怕逃离现场 被判三年刑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1-12-07 16:25:49


     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如果各方协力,措施得当,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事故责任方通常也能得到受害者的谅解和法律上的从轻处罚。反之,如果因害怕担责而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则不但不能推卸掉本应承担的责任,反而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巩义孙某,骑摩托车无意将人撞伤,事故发生后因害怕担责而逃离现场,致使受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2011年12月6日,巩义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孙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被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受害者家属人民币12万余元。

    被告人孙某,现年21岁。2008年12月28日15时许,孙某驾驶一辆嘉陵125摩托车沿巩义市老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一化纤厂门口处,与路上行人赵女士相撞。当时赵女士被撞倒在地,孙某的摩托车也滑出了数米远,孙某四肢有轻微擦伤。事故发生后,化纤厂里的门卫及路上的行人很快就围了上来,孙某看赵女士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周围又有那么多人看着,他觉得很害怕,于是就趁没人注意弃车逃离了现场。三天后,赵女士经巩义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巩义市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赵某逃离现场后,后来从他人口中得知赵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他知道自己犯了大错,于是就一直在外躲藏,直至2011年9月份经人举报被警方抓获。

    巩义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孙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孙某给受害者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补偿。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

    发生交通事故是社会的不幸,交通肇事逃逸更是“聪明”一时、害己一世的不智之选。交通肇事逃逸,一方面使伤者失去了最好的抢救时机,另一方面肇事者也将因此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另外,警方侦查案件也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无数惨痛的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伤者,承担起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方是利人利己的明智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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