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付帐,本是天经地义之事,偶尔少结个一块二块的,也是人与人交往之间情理上的事儿,然而,为了吃饭少结的4块钱而牵起以往的是是非非,双方争执以致头破血流,实在是不值得!12月7日,被告人朱权被巩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8月25日晚8点多钟,赵某与朋友张明、王松三人去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二初中附近的饭店吃饭,结帐时赵某给老板娘40元钱,还差4元钱准备再给时,王松拦着赵某说给她40块钱就中了,拉着赵某出来走,老板娘追出来说不中,张明、王松二人因急着回厂上班就先骑车走了,老板娘说“上次你欠她5块钱还没给呢”,赵某一听不愿意了,说“啥时候欠你5块钱了,说清楚后才把今天这4块钱给你”,这时坐在旁边的一个男的(即该饭店老板朱权)说“你吃起饭掏不起钱,掏不起钱就别来吃饭”,于是赵某又与老板朱权争执起来,两人都在犟劲上,激怒之下朱权出去叫了人,而赵某也怕朱权真打人,也打电话把其表哥叫来,双方来的人劝架未遂,朱权拿砖猛击赵某后,又进厨房持上菜刀,砍了对方几刀,赵某反击,也用啤酒瓶将对方头部砸伤,双方皆以伤痕累累告终。
巩义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朱权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