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38岁的农民曾四次犯罪共获刑十五年,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受到法律的严惩。8月12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元。
2005年3月31日晚9时许,巩义市新中镇农民宋涛酒后乘坐摩的途经巩义市站街镇集沟市场去马某开办的商店买烟。 宋涛趁马某找其女儿问烟价之机,将店内香烟偷走数条,并欲乘摩的逃跑。马某发现后即追上宋涛将其从摩托车上拉下,宋涛用肘部顶马某胸部数下,并将其手咬伤,后被赶来的群众抓获。
2004年7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宋涛在巩义市新中镇温堂村十三饭店与李某一起吃饭时发生争吵。后在饭店外引起厮打。宋涛持一根木棍将李某左臂打伤。经刑事技术鉴定,李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宋涛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 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又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宋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