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中男生在学校上学期间被同学殴打,导致患精神疾病。其父母认为,孩子被6名同学殴打,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巩义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6名同学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1968.99元,校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92.25元。
17岁的小马在巩义市某初中上学,是个性格内向的男孩。2011年5月25日,小马在上楼时不小心撞到了一个同学,看对方没事,没吭声准备离开。谁知,对方一行6人认为小马撞到人也不道歉,态度蛮横,就将小马拖到教室殴打,长达半小时。事后,老师对双方进行教育,小马回家后也未对父母提及此事就将自己锁在房间里。不久后,父母发现小马行为异常,带他去医院检查,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父母想起前段时间小马身上有伤,就问是不是在学校发生了什么事,小马仍闭口不谈。
于是,小马的父母到学校追问,才得知事情真相。目前,小马一直住院治疗。
小马的父母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受法律保护,6名被告殴打小马,应承担侵权责任;校方在小马受到不法侵害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失职行为,应承担责任,遂提起诉讼。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6被告殴打后,精神异常,两次住院治疗,并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虽然精神分裂症的发病原因复杂,与社会心理因素、个体性格特质、遗传及神经发育等多种因素有关,但6被告的殴打事件对原告的精神异常起到了促发或加重的作用,原告的精神异常与被打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所以,6被告作为共同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学校疏于管理,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