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一学生王倩在校读书期间,从教学楼坠下造成伤残,家长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王倩医疗费等共计16万元。近日,巩义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倩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方承担30%的责任。
学生因违反宿舍规定被罚
王倩是巩义市某初中的一名学生。2011年6月8日晚10时,由于学校的锅炉损坏未修好,宿舍的学生无法喝水,又热又渴。王倩的宿舍位于顶楼,宿舍内住着14个人,大家都难以入眠。王倩为了缓解自己烦躁的情绪,便拿出自己的手机来听歌。歌声招来了寝管,两名寝管不由分说将王倩从床上拉出宿舍,一顿训斥后让其回宿舍。王倩回到宿舍不到5分钟,两名寝管再次来到宿舍问道:“谁是寝室长?”王倩说:“我是。”两名寝管以寝室长管理不当带头扰乱秩序为由,让王倩到楼道反省。
到教室过夜却意外坠楼
王倩被带出宿舍时宿舍门被风带上了,她在楼道里哭,也不敢大声。想着宿舍回不去了,于是来到学校位于4楼的教室。她不敢开灯,准备在教室熬一夜。这时,楼道里副校
长杨某在巡逻,王倩害怕赶紧往桌子下躲,发出声音。杨某听见声音以为是小偷,赶紧进到教室拿手电筒照着说:“谁?出来。”王倩因为害怕,脑子一片空白,加上在强光的照射下迷失方向,又不知是何人,于是跑到窗户附近想翻窗出去,却不幸坠楼。
学校被起诉赔偿
王倩很快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脱离了生命危险。经医院诊断,王倩左脚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脚踝骨骨折。王倩在住院期间,学校只支付了3000余元的医疗费用就拒绝赔偿。无奈,王倩的父母以王倩的名义将学校告上法庭,认为王倩作为一名学生,在被告学校接受教育,因被告教育方式错误,加之学校管理不当导致王倩受伤,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倩为被告方的学生,因违反学生作息纪律,在寝管老师的批评教育后,私自出宿舍楼到学校教室,在巡查老师巡查教室时,踩着靠近窗户的凳子和课桌翻窗而下,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原告的年龄等,原告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酌定为70%。被告作为学校,对于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均应负教育、管理职责,原告违反纪律后,被告方的寝管老师在处理程序上有漏洞,使原告
有机会脱离宿舍楼,教学楼的大门也没有阻挡,使原告到教室。所以原告的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的30%责任,即38904.21元。因被告已支付原告3764.4元,法院遂判决被告再支付35139.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