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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 工人坠落身亡包工头获刑

  发布时间:2012-01-11 11:20:01


    按照相关规定,高空作业时,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巩义张某,在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带领工人作业,致使一工人高空坠落当场身亡。2012年1月9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10月,家住巩义市鲁庄镇的24岁的张某,经同村好友介绍承包了巩义市超伟建材机械厂的为厂房安装彩钢瓦的工程。家境贫寒的张某本想借这笔工程赚点钱缓解一下家里的经济状况,没想到,由于其工作疏忽大意,意外发生了。

    2010年10月16日下午,张某如往常一下带领着他临时雇佣的四名工人在厂房北端安装彩钢瓦,期间一名叫建伟的工人独自一人去了厂房南端作业。到了16时许,其中另外一名工人因需要拿工具而返回了地面,没过一会儿,这名工人慌慌张张地跑了回来,对着正在进行高空作业的张某喊:“出事了!建伟从上面摔下来了!”张某听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建伟满脸是血,而后张某拨打了急救电话,但随后赶到的急救人员经过诊断宣布建伟已经死亡。

    警方在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在进行高空作业的过程中,张某及其雇佣的四名工人都没有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护具。据厂方有关负责人讲述,厂房曾多次提醒张某在工作时要佩戴安全护具,但一直没有引起张某重视。事故发生后,张某后悔莫及,知道自己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

    往往没有发生事故时人们意识不到安全护具的重要性,然而,一旦事故发生,之前的疏忽大意不仅让死者失去了生命,同时责任人也难逃自身良心的谴责与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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