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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谁先过路起争执 将人打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1-17 11:24:02


    都是摆摊卖菜,为了谁先过路起争执,引起厮打,将人打成轻伤被判刑,真是得不偿失。1月16日,张克强被巩义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50多岁的张克强和王秋红都在巩义市菜市场内摆摊卖菜,2011年9月11日6点,张克强和王秋红都来菜市场摆摊卖菜,王秋红推着三轮车拉了一车菜,张克强在后面跟着,毕竟一个妇女力量是有限的,动作有些慢。这时,跟在后面的张克强不耐烦了,嘟囔道:“你快点行不行啊,这样挡着路我怎么过。”王秋红回头看了一眼,没吭声,还是走走歇歇。张克强火大说:“你不走让开别挡道。”王秋红说:“这路又不是你家开的,我就不走你怎么着吧。”于是两人引发争执,王秋红口不择言的骂张克强,张克强被激怒,上前拉住王秋红的衣领,你再骂一句试试,王秋红哪肯示弱,嘴里仍是骂骂咧咧。张克强一拳锤到王秋红脸上,王秋红拉住张克强又踢又咬的,两人在菜市场内厮打。后又人报警才将两人制止。经鉴定,王秋红的损伤为因外伤致左眼框骨骨折,其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克强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王秋红经济损失16000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克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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