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退一步海阔天空,王杰因一点琐事与他人争吵,事后又到他人的葡萄园内搅和一通。1月29日,王杰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7年4月20日,李飞、马涛(两人另案处理)和同村张贵白天因为一些琐事,引发矛盾。晚上李飞和马涛、王杰等人一起吃饭喝酒后提起此事,心里恼火。于是几人就持刀到张贵家种植的葡萄园内,用刀砍、手拽、脚踢等方式将葡萄园内的1500颗葡萄树及架子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葡萄树、葡萄架以及葡萄产量损失价值合计27750元。案发后,王杰赔偿张贵经济损失10000元。
在此事过后两个月,王杰、李飞(另案处理)两人手头紧,于是商量着去同村杨红家中偷东西,知道杨红老在门口打麻将,于是计划让王杰站在旁边看,李飞进去假装上厕所下手偷电脑。两人得手后转手将电脑卖了,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68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王杰已赔偿杨红经济损失1500元。
王杰于2011年7月27日到巩义市公安局织田派出所投案。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杰为泄私愤,结伙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成产经营罪。王杰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