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致他人于不顾。李俊为了盖自己家的房子,擅自将过道垫高,据为已用,致使张伟家的房子无法居住。张伟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1月31日,巩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俊清除原告张伟住宅后墙堆土,清除后的地面与被告李俊住宅东边水泥村道持平,同时拆除胡同路东西两头垒砌砖墙,达到该路一米宽的通行要求。
张伟和李俊同村,是前后邻居,双方住宅均坐北朝南,张伟的住宅在李俊住宅南边,两家住宅之间相隔一条村道。2009年7月,李俊将自家住宅大门改向朝东为了扩展自己的住宅面积,私自将两家之间的村道垫起两米多高的黄土,并在该村道东西两头私自垒砌砖墙,断绝村道通行。因为张伟的是老房子,李俊垫的黄土几乎遮住了张伟的大屋后窗,致使下雨时雨水会流进屋内,屋内潮湿脱落影响居住。在李俊盖房期间张伟曾出面阻拦,因此胡同路发生纠纷,李俊说,此路是第六村民组的地,已委托自己管理。2009年7月11日经巩义市回郭镇南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李俊在建房后为原告留1米宽的路,便于原告维护后墙。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乡里关系。本案被告在其宅基大门改向过程中,将胡同路东西两头垒砌砖墙,将胡同路圈至自己宅基内正房,既影响了原告张伟维护后墙需要及村道的正常通行,同时,被告李俊在2009年9月建房时所垫地基土堆放置张伟房屋后窗处,造成房屋内墙体超市、脱落,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