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公司的机器出现故障滑丝脱落造成一职工死亡,天翔公司赔偿该职工各项费用共计27万元。造成事故的机器在五小时前刚刚被维修过,天翔公司与维修该机器的维修部老板联系,该维修部老板张伟与天翔公司协议后签订《安全事故分析及责任认定协议书》承认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但天翔公司多次向张伟追偿该27万元赔偿款未果,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维修部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7万元。
35岁的张伟在巩义市杜甫路开有一维修门市(巩义市城区重大设备维修处)。巩义市天翔公司的设备平时都由张伟的门市负责维修。2011年4月14日,天翔公司的航车电葫芦发生故障,由张伟门市部的一名员工李俊来维修,维修工更换了该电葫芦的钢丝绳等配件后交工交付使用。当天晚上20点左右,天翔公司职工王丽在操作该车间5吨航车过程中,航车电葫芦丝绳突然脱落,造成正在起吊的货物非正常坠落,将王丽碰翻在地,致使王丽头部着地受伤不治身亡。2011年4月20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天翔公司一次性赔偿王丽各项费用共计27万元整。由王丽丈夫打一张收到条。此事告一段落。
事后经调查分析,该航车系有张伟维修部人员李俊下午维修后交付使用门维修项目有:更换钢丝绳、三轴、减速机壳、连轴器、油封等,包含配件材料费、人工维修费、交通费等共计两千元经张伟同意已全部支付给了维修人员李俊。该航车在维修后5个小时候发生钢丝绳脱落事故,系维修人员在固定钢丝绳中没有固定牢靠,维修方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天翔公司带来的损失。2011年4月15日,张伟与天翔公司签订了一份《安全事故分析及责任认定协议书》承认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但天翔公司多次向张伟追偿该27万元赔偿款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伟和天翔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经张伟维修部维修过的航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天翔公司职工王丽死亡,经张伟和天翔公司一致签字确认,事故的发生系维修方在固定航车钢丝绳过程中没有固定牢靠,张伟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并承担由此带给天翔公司的损失。事故发生后,天翔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7万元,张伟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天翔公司赔偿由于己方违约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结合本案实际,张伟英承担损失70%为宜。即18.9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