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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保险做伪证 判处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05-08-21 22:35:55


    发生车祸酿惨剧,为骗取车辆保险做伪证受到了法律的惩罚。8月1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范治民拘役五个月。

    2005年4月18日凌晨,河南省陕县张湾乡村民杨志远无证驾驶豫M23357号超载大货车,在连霍高速公路6l8KM+300M处与正在行驶的豫CA0224号大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豫M23357号大货车乘车人何忠义死亡、杨志远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杨志远没有驾驶证,与杨志远同行的范治民作为现场的目击证人,为了骗取车辆保险,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谎称肇事车辆是自己驾驶的而进行顶替,从而使肇事司机逃避刑事处罚。5月11日,范治民在公安机关对其宣布逮捕时,主动供认了自己做伪证的事实,从而案发,致使肇事司机杨志远至今仍未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治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证人为了骗取车辆保险,对与交通事故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但已赔偿了交通事故被害人家庭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能够主动供述做伪证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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