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肺病是尘肺病的一种,其主要成因是在工作过程中吸入了岩石的粉末,这种病可能引发肺结核、气胸等多种合并症。在我国,尘肺病波及人数众多,而且不可治愈,绝大多数病人的结果只有一个——呼吸衰竭,窒息而死。2012年4月2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虽曾因公司改制、被迫与公司签订不平等协议等因素深陷维权困局,但已患矽肺三期的董贤最终依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现年52岁的董贤家住巩义市大峪沟镇,2001年至2007年7月,董贤一直在巩义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从事放炮、打眼、采煤工作。2007年7月,富源煤炭有限公司改制为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此之前董贤的身体就出现了咳嗽、胸痛等症状,但为了挣钱养家,董贤在改制后的公司内继续从事以往的工作。2008年1月1日,董贤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2009年10月,双方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其内容为:“乙方(董贤)在2007年7月前曾在其他煤矿工作,已患煤肺病,其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于2007年到甲方(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煤二队工作。甲方本着爱护职工,关爱生命健康的态度就此事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16000元作为补偿;3.补偿后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2009年11月,董贤从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取16000元。
在庭审中,几乎每一秒钟都在受着气短、胸闷、疼痛和困乏折磨的董贤透露,当时与被告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上述协议实属无奈,他说:“当时公司的负责人说如果不签这份协议我会得不到任何补偿,还说公司已经改制,他们对我的病没有责任。”但是,日益恶化的病情使董贤拿到的16000元补偿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就全部花光了。身体上病痛的折磨与经济上的巨大压力使他不甘心就此罢休,于是董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2010年3月,董贤在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被诊断为患有矽肺三期疾病。2010年7月,董贤以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用人单位向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两个月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董贤所患职业病为工伤。2011年3月,董贤向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该委于一个月后作出其病情已构成三级伤残的鉴定结论。2011年5月,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董贤要求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但该委员会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驳回了董贤的仲裁申请。
公司改制、被迫签订不平等协议、被劳动仲裁部门驳回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一连串的维权困局给董贤及其家人带来的是深深的绝望。百般无奈之下,2011年10月董贤诉至巩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留其与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被告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董贤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9000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000余元;自2011年5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其伤残津贴2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郑州富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董贤在到该公司工作前已患有煤肺病,故其不应当承担董贤的工伤待遇费用;双方所签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有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情形,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此案的承办法官张永杰认为:董贤所患疾病系职业病,该病症依法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单位机构予以诊断。董贤在未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前,在双方所签协议书中自认至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前已患有煤肺病,并与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双方履行协议书后,董贤经检查被诊断为患矽肺三期,被鉴定为构成三级伤残。由于董贤前工作现已改制为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故其应承担其前身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所签协议的内容显然有失公平,原告请求撤销,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依法应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故被告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请求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经过各项考量及计算,2012年4月28日,巩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依法支持了上述原告董贤的诉讼请求。
董贤日益加剧的病情与不菲的医疗开支使其一家人近几年来一直生活在拮据与愁苦当中,法院的判决并不能彻底驱散笼罩在他们心头的愁云。但得知判决结果后,一直愁容紧缩的董贤及其妻子终于面露缓色,他说:“我也不知道自己还能活多久,但法院的判决总算是给了我们一个说法,委屈没了,心里多少也能舒坦点儿。”
(文中所用姓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