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河南巩义的郭涛,出生于1970年,初中文化,工作几年后觉得没什么意思,赚不到什么大钱,便想另谋出路。经常看到报纸上有报道假借什么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然后倒卖获利,郭涛忽然来了灵感。和朋友常某、王某(二人已判刑)经过前期一番准备,郭涛觉得时机成熟,便展开了行动。
2009年9月12日,郭涛和常某驾驶一辆斯太尔货车(豫A75665)和广州中原货运公司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协议》,承运由巩义市某铜业有限公司从广州购买并委托广州中原货运公司运回巩义市的45205公斤废铜。二人将上述废铜骗出后,于9月4日早上驾车在京珠高速路信阳站驶下高速公路,将其中的10余吨废铜倒装在租用的一辆货车(晋B37971)上后,和斯太尔货车共同将45205公斤废铜于9月5日运至山西省怀仁县,王某在怀仁县接住运输废铜的两辆车后,将租用货车上运输的10余吨废铜卖给在怀仁县经营废品收购站的段飞,得赃款人民币41余万元。9月8日晚,郭涛伙同王某带领货车(豫A75660)准备将剩余的34590公斤废铜销赃时,在怀仁县被公安机关查扣。
案发后,查扣的34590公斤废铜已发还巩义市某铜业有限公司。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的45205公斤废铜价值人民币1943815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涛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2月14日,郭涛被巩义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