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刑法》规定对抢劫罪的处罚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很显然,对同一物品采用盗窃或抢劫这两种不同的犯罪手段获取,在量刑上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
巩义一青年男子王坤(化名),因父母早亡、生活所迫而入室行窃,被人发现后因不知悔改继续强行作案而犯下抢劫罪。2012年2月1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坤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坤,现年22岁,因父母早亡而一直生活窘迫。2011年9月21日上午11时许,在村街边闲逛的王坤看到一直在看店的范女士因事从其自家开的商店中离开了。饥肠辘辘的王坤于是就打算到范女士的商店内偷点吃的东西。进入商店后,王坤发现柜台旁边的一个抽屉半开着,里面还放着一叠现金。贼心已起的王坤于是就拉开抽屉,准备偷走这些现金。没想到,刚拉开抽屉,范女士就返回了商店。被吓了一跳的范女士先是冲着门外大喊一声“有小偷!”而后便拿起店内的椅子阻止王坤作案,同时欲将放有现金的抽屉关上。做贼心虚的王坤想着“我还没偷到你钱呢,你就这么大呼小叫!”气愤情急之下,他又强行将椅子推开、抽屉拉开,抢走了里面的285元现金。后来,在群众的协助下,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将王坤抓获。作案过程当中,王坤致使范女士左手食指受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张法官介绍:王坤的行为是一种准抢劫罪或称为盗窃转化抢劫罪。因其盗窃金额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若及时终止作案,其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但王坤因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构成了抢劫罪,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考虑到王坤未盗窃到分文,且家境贫穷,故酌情依法从轻判处其起点刑三年。